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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观潮】纪律建设与时俱进 制度笼子越扎越紧



【信息时间:2018-08-02/9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除了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以外,此次会议还有一项议题引人注目: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事实上,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条例》经历的第二次制度创新,其脉络十分清晰——《条例》于1997年试行,经过修订后于2003年颁布实施,对加强党的建设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党的十八大后形势的发展,其中不少条款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要,因此,在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党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条例》,这也是现行的版本。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提出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的新要求,并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今年2月印发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中,明确将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作为完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的重要内容。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新的《条例》审议稿摆在了中央政治局会议桌上。

这次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条例》,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力提高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结合,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制度笼子,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和务实举措。

——进一步突出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2015年修订的《条例》将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为“六项纪律”,其中政治纪律居于首位,凸显其重要性。此次会议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突出出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是强化、也是深化。

——推进纪法贯通、纪法协同。2015年修订的《条例》针对“纪法不分”这一突出问题,提出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等原则。随着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监察法颁布实施,必须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

——强调巩固发展、标本兼治。2015年修订的《条例》集中体现了当时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例如,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针对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问题增加了违纪条款,等等。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必须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纪,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在建章立制、标本兼治等方面下大气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观水有术,必观其澜。”换上“望远镜”,把视线放得远一些,不难发现,这只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法规制度建设“浪潮”中的一朵“水花”。据统计,党的十八大至十九大期间,制定修订中央党内法规90部,国家法律法规“立改废”的数量亦不在少数。其中,有的是与时俱进进行修订,例如,2015年8月,党中央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进行修订,两年后的2017年7月,再次对条例进行了修改;有的是创制新的法律法规,如已经颁布实施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规制度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丰富、日趋完善。

制度是管根本、管长远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发展,必须要落到制度上,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制度有了、规矩立了,关键在抓落实、重执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推动“不敢”“不能”“不想”。(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闫鸣)